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
(2021)黔0502执恢10号之一
本院在执行赵世斌、廖品会与张龙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,被执行人张龙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又拒不申报财产。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张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发出限制消费令,因执行人张龙已经履行完毕义务,经合议决定将被执行人张龙从失信名单库中屏蔽,并解除限制消费令。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一)规定,决定如下:
将被执行人张龙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并解除限制消费令(张龙的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09078275)。
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。
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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