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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
执行决定书
(2021)黔0502执恢10号
本院在执行赵世斌、廖品会与张龙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,被执行人张龙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又拒不申报财产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五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的规定,决定如下:
将被执行人张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(张龙的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09078275)。
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。
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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